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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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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涛

张涛:本院受理(2025)闽0212民初1002号原告何慧与被告张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24年1月8日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该车辆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3000元。2、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车牌号为闽DD52K7上汽跃进小福星牌仓栅式运输车{型号:2020小福星S80-26-1.5-MT-113马力3.36米仓栅式运输车(国VI),车架号:LSFCM21HSNDL00175),价值为人民币43000元。3、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车辆价格的50%)21500元(43000*50%).4、由被告继续支付上述车辆在其使用过程中未偿还的按揭贷款,从2024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返还车辆之日止。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代理费6000元整。6、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5年4月9日9:00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2-17 查询页:G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