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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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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辉
张辉:本院对原告金兴华与被告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浙0683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张辉支付金兴华货款331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3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2元,由被告张辉负担,款限被告张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张辉负担(由金兴华先行垫付,限被告张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径付金兴华)。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