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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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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浑南西路招行

申请人辽宁同鑫建设有限公司因遗失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辽宁同鑫建设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080005396630957、付款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付款人开户行招行沈阳浑南西路支行、收款人:辽宁同鑫建设有限公司、票面金额:500000元、持票人即申请人、出票日期2022年1月25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7月25日。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辽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2-02-24 查询页: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