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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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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强
王强: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李知伟诉王强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万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7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9月13日为6233.67元;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5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9月13日为1824.73元;合计8,058.4元。以上合计:88058.4元三、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3日15时00分在黑林铺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承办法官:张赟联系方式:087168305712),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