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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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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叶伟标

叶伟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与被告叶伟标、叶伟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5202民初4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伟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罚息(截至2024年6月21日,罚息为22510.42元;自2024年6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二、被告叶伟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应付的律师费63740元。三、被告叶伟标对上述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漫在其与被告叶伟标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叶伟标、黄漫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伟通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45元,由被告叶伟通、叶伟标、黄漫连带承担。被告叶伟通、叶伟标、黄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11745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1 查询页:G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