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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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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吴同寰

吴同寰:本院受理原告领嘉出行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同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0923民初61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东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6 查询页:G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