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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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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豪
王豪: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晨亮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昌富、王豪、佛山市富高家具有限公司、黄翠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6民初3388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佛山市富高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晨亮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7541元及利息(以上述货款为本金,从2022年7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二、被告彭昌富、王豪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佛山市富高家具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佛山市晨亮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1403.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富高家具有限公司、彭昌富、王豪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