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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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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曹超群
湖南省华容县注滋口镇农安村十四组的曹超群:本院受理长沙绿丰源生物有机肥料有限公司诉湖南自留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登峰、曹超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湘0182民初11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自留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沙绿丰源生物有机肥料有限公司货款210247.1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45 362元(暂计算至2024年7月31日,后段违约金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的4倍标准自2024年8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湖南自留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沙绿丰源生物有机肥料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李登峰、曹超群对被告湖南自留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长沙绿丰源生物有机肥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2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湖南自留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登峰、曹超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